推動商事法院設立,中華公司治理協會參考國際作法,近10年來持續在商界、法界倡議,特别借鏡各國商事法院典範的美國德拉瓦州商業法院,2011年邀請美國德拉瓦州最高法院退休大法官蘭迪.霍蘭(Randy J. Holland)來台分享經驗及供给建言,爾後他屡次來台專題演講,讓國人認識公司治理與法令轨制的建構可能,協會2016年與學術界配合提出,民間版商事法院組織法草案、商事案件審理法草案,全力促进此重大鼎新。
依據霍蘭大法官的說明,德拉瓦州最高法院自受理案件時起、至判決為止,在2007年均匀需時37.8天,同樣的,最高法院亦會敏捷裁判。不僅公司法案件,最高法院內部運作步伐请求所有案件,均須於言詞辯論後或上訴狀提出後90天內作出判決。在德拉瓦州,「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」(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)的法諺不是陳腔濫調,該州司法體系對於所有案件的決定均十分敏捷,極為複雜的公司法案件,衡平法院在60天之內下裁判,並非難事。最高法院及衡平法院判決所创建判決先例,具备可預測性而合适企業從事商業行為的需求。自1899年以來,德拉瓦州「所發表上千份判決,幾乎就公司法的每個條文均予以闡釋,別無其他州可與之比擬,也有文獻佐證,「多數德拉瓦州企業不會進入訴訟步伐。因為法院的判決是如斯的清楚並具操作性,使得從事买卖放置的專業人士,凡是可以正当地規劃與進行买卖而防止訴訟」。